《堂下何人,狀告本官!》[堂下何人,狀告本官!] - 第3章

第3章一派胡言!」
徐元怒斥道:你方才說得盜傷之罪,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,乃是因為盜竊之罪是要輕於殺傷之罪,故免除盜竊之罪,只追究殺傷之罪。
可到你這,卻顛倒黑白,謀殺之罪是重於傷人之罪,豈有免除謀殺,只追究傷人之罪的道理。
若是這樣判罰,這天理何在。」
張斐笑道:方才官人們可不是這麼說的呀。」
徐元納悶道:方才我可什麼都沒有說。」
張斐道:方才小民認為自己平白無故遭受三個月的牢獄之災,需要一些補償,這難道不合乎情理,不合乎天理嗎?
但是二位官人卻堅稱官府只是依法辦事,那小民只能自認倒霉,畢竟律法是這麼規定的。
可現今小民依法論辯,既然律法規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,那麼阿雲因謀殺而傷人,自然可免除謀殺之罪。
但是主簿卻又以天理來反駁小民,那麼小民要問,到底是這天理為先,還是律法為先。」
徐元一時啞然。
這兩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塊去,但經過張斐這番詭辯,愣是變成同一件事。
如今水落石出,誰都不能否認,張斐確實坐了三個月的冤枉牢。
他跟着案件是一點關係都沒有,他都不認識阿雲,哪怕就天理而言,也是該給他一點補償。
可是官府也是依法辦事,律法是這麼規定,就不能怪官府。
但是,你不能雙標。
原來他之前狀告本官,只是在為此案做鋪墊啊!
許遵是恍然大悟,瞧了眼旁邊尷尬徐元,出聲相助:盜與殺皆是罪名,但『謀』為何罪?
若依你之言,心裏想着某人去死,也是犯罪,我朝未有此律。」
免所因之罪,就是給予法官判斷是否兩罪並行的一個解釋。
但根據張斐之言,就得將謀與殺拆開,謀殺的想法或者說意圖,是一種罪,謀殺的行為又是一種罪。
可問題是,謀殺的想法不是罪,許多人叫囂,我要殺了你。
在這一刻,這個人絕對是謀殺想法,但這不屬犯罪,只屬於口嗨。
謀殺是一個罪名,不是兩個罪名。
盜殺就不同,盜與殺本就是兩個罪名。
張斐從容不迫地道:知州此言差矣,在我朝律例中有着一條,對試圖進入皇宮而未越過門檻的,處罰八十杖,此乃謀之罪。
另,二人合謀,一人犯法,二人同罪,但其中一人只有謀,未有行為,但也同罪處理,此亦是謀之罪。
由此可見,謀,當然可以以罪論處。」
這種例子太多,你可以嚷嚷殺人,但是你嚷嚷造反看,不管你有沒有行為,那都是死路一條。
徐元人已懵,顯然沒想到張三這麼能扯淡。
許遵思索半響後,突然笑罵道:你這刁民,竟敢在這公堂之上胡說八道。
不過念你初犯,本官就不再追究。
至於你索要的賠償,本官也不會給予的。
本官再說一遍,本官只是依法辦事,並未冤枉你,你且退下吧。」
小民告退。」
張斐當即躬身一揖,轉身便離開大堂。
非常乾脆!
非常瀟洒!
徐元覺得有些不可思議,猛然間,他反應過來,感情我才是那個外人呀。
他立刻向許遵道:知州,此說法斷不可接受啊!」
張斐給予他們兩個選擇,要麼賠償,要麼免除阿雲謀殺之罪。
當然,他們可以都不選擇,或者選擇給張斐一頓板子。
但是許遵卻強調不給與張斐賠償,同時又爽快地放走張斐。
很明顯,他要藉此免除阿雲謀殺之罪。
許遵笑道:既然有人提出疑點,那我們就必須為犯人爭取,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釋,讓人信服。」
雖然這說法聽上

猜你喜歡